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4條 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審定稿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前項經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應將其名稱刊登標準公報,並通知原建議人。非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公布之標準,不得稱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