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標準專責機關得終止制定或修訂程序:一、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無法編擬為國家標準草案。二、國家標準草案經技術委員會審查未通過,且無法修正,或自送技術委員會審查日起二年內無法通過。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經依前項終止程序者,應通知原建議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