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5條 受託機關(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受託機關(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