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國內具有完善之環境設施及足夠之專業技術人員,並足以執行業務。
二、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之我國認證機構認證並取得其核發之CNS17025或ISO/IEC17025認證證書。
三、最近四年內曾參與國際關鍵比對或輔助比對。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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