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4條 法規: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商品檢驗標識依下列規定印製: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但適用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者,得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二、驗證登錄: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三、符合性聲明: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