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5條 法規: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三章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 第25條 申請成為檢驗機構者(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二、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