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2條 法規: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各種證書、證明或通知書之補發、換發、加發或分割,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以電腦傳輸申請檢驗案件,申請人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者,每次計收服務費新臺幣一百元。但不可歸責申請人之更正,不予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