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9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指定試驗室認可者,標準檢驗局應撤銷之。試驗室經撤銷認可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試驗室申請該檢測領域之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