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6條 標準檢驗局得向指定試驗室調閱及查核相關文件,並得派員至指定試驗室查證,指定試驗室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