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試驗室應能自行完成測試工作。
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執行臨場試驗或將測試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分委託其他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試驗室執行。
指定試驗室執行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其檢測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
前項檢測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至少應保存五年。
但個別檢測領域特定規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標準檢驗局得限期請指定試驗室提供試驗報告及第二項之檢測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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