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4條 認可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指定試驗室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換發新證書。指定試驗室申請增列檢測場地或檢測項目時,標準檢驗局應進行實地評鑑。但必要時得改以書面審查或追查方式評鑑。指定試驗室於其報告簽署人有變更時,應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