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3條 指定試驗室遷移地址,應重新申請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