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條 指定試驗室應參加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能力試驗計畫。指定試驗室經能力試驗,其技術能力不符規定者,標準檢驗局得通知限期改善,並列入再評鑑或追查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