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18條 法規:商品檢驗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逐批檢驗 第18條 實施逐批檢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檢驗。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品目、同型式或同規格。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