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辦理。
- 第3條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
- 第4條檢驗之技術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標準檢驗局並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
- 第5條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 第6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商品,…
- 第7條應施輸入檢驗之商品,標準檢驗局依檢驗需要,得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並得依規定派員前往貨物儲存地點予以封存。…
- 第8條商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一、商品在國內產製時,為商品之產製者或輸出者。但商品委託他人產製,並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
- 第9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驗:一、輸入商品經有互惠免驗優待原產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書。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
- 第10條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前項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
- 第11條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
- 第12條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
- 第13條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