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5條 法規: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監視查驗檢驗登記 第5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以最小包裝上標示。但自行印製檢驗標識或本體及包裝無法標示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