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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
依前項取得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之報驗義務人有停業、歇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檢驗機關(構)得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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