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5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一、反映無商品檢驗標識之應施檢驗商品。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商品。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標準檢驗局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說明。五、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廣有關商品檢驗之政策及法規。六、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