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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商品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
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
三、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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