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監視員聘期為一年,每年遴聘一次,並得視情況續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