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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9條
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9條
法規:
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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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符合規範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註明符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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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第3條
特約檢驗之受理範圍限於國內輸出之商品。國內輸出商品之特約檢驗,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4條
特約檢驗應由申請人檢具訂貨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經檢驗機關(構)審核後通知辦理。
第5條
特約檢驗除得於檢驗機關(構)執行外,並得派員臨場監督生產廠場檢驗。
第6條
特約檢驗視產品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成品取樣檢驗。二、生產過程檢驗,包括產製計畫、原料、產製過程中之半成品及其他有關紀…
第7條
特約檢驗依申請人提出或買賣雙方約定之規範及檢驗方法檢驗,其規範、檢驗方法不明或檢驗機關(構)無檢驗設備者,檢驗機關(構)…
第8條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符合規範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註明符合規範及檢驗結果。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不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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