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0條 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證書,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