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第14條 法規:商品免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4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建立商品之產銷文件、出口證明文件、成品之檢驗合格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並保存三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