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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第5條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第5條
法規: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5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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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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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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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一、商品特性。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三、市場監督狀況。四、國內外商品安…
第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
第4條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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