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7條 法規: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7條 先行放行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得發給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前項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檢驗機關(構)得先以電子資料方式通知財政部關務署放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