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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第13條
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第13條
法規:
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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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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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時,不得與具有營業競爭人員會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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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檢查指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經銷場所、生產廠場、倉儲場所、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檢查。
第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依轄區特性及商品風險評估,訂定年度市場檢查計…
第4條
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檢查,應檢查下列事項:一、商品是否符合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二、商品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標示…
第5條
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向受檢查者表明身分,並說明檢查目的。執行市場檢查時,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得陪同…
第6條
市場檢查發現涉違規商品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調查。執行涉違規商品封存或以其他保全證據之方式代替封存時,應填寫進貨證…
第7條
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時,受檢查者應配合受檢查。受檢查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致無法達成檢查目的時,檢查人員應將檢…
第8條
執行市場檢查發現涉違規商品時,為調查違規商品產銷情形,檢驗機關得向稅捐機關函詢報驗義務人有關產銷資料。
第9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提供之樣品,除因檢驗秏損外,應由檢驗機關通知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回,超過領回期間者,由檢驗機關…
第10條
執行市場檢查具有檢驗合格證明之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問紀錄,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而知悉或持有受檢查人之營業秘密,有保密義務。
第12條
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時,不得與具有營業競爭人員會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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