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0條 執行市場檢查具有檢驗合格證明之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問紀錄,依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