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3條 申請認可之實驗室或其隸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本國行政機關(構)。二、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三、國內公益法人。四、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參考國際作法,依地區、測試領域、測試項目、度量衡器種類或其他事項之需要,公告同意開放受理申請之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