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0條 實驗室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實驗室申請該類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之認可。但前條第一款或情形特殊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