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4條 指定實驗室執行度量衡器型式認證之測試;其測試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前項測試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至少應保存十年。但各類度量衡器特定規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