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1條 指定實驗室經監督評鑑有缺點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通知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並報請複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