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6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一、於一年之內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達二次以上。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撤銷或廢止計程車計費表功能確認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