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5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於改正後,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完成改正後之相關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改正;經審查符合者,始得製售及檢定。度量衡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改正後之測試報告或樣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