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3條 經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限期改正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應附之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改正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