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於初次檢定前,應由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自行加封,以保證係依照認可之型式製造或輸入;必要時,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再加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施行自行檢定,並加封檢定合格印證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