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7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