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法規: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5條 受委託執行度量衡業務者(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受託機關(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