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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15條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15條
法規: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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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且於一年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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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得隨時監督考核受託機關(構)執行受委託業務,受託機關(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監…
第10條
受託機關(構)應按月將受委託業務辦理情形之統計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受託機關(構)於年度終結後一個月內…
第11條
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九條監督考核結果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受託機關(構)提出續約…
第12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暫停其辦理受委託業務;俟其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複查符合後,始予恢復:一…
第13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其辦理受委託業務: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業務範圍。二、違反…
第14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且於一年內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評鑑:一、違反第九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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