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且於一年內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評鑑:一、違反第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達二次以上。二、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將年度之印模繳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限期繳回而屆期不繳回。三、有前條第四款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