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11條 法規: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1條 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九條監督考核結果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受託機關(構)提出續約申請,經審查符合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與其續簽訂委託契約一年,並以三次為限。受託機關(構)未續行簽訂委託契約者,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檢定案件;前已受理之檢定案件,應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