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經自行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由「」字正方形及自檢許可字號組成,「」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自檢許可字號與「」字在同一面時,應位於「」字正下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