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自行檢定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證照費。前項申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前項許可證書應記載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種類、範圍、生產廠場及測試實驗室;度量衡業自行檢定不得逾越其許可證書登記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