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1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應按月於次月十日前檢附檢定月報表,向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檢定數量繳納檢定費。前項月報表應記載各度量衡器器號及其相對應之合格印證號碼;其格式,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