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檢定、檢查之機關(構)、團體所使用之度量衡標準器或公務執行檢測用之度量衡器,應向下列機關(構)或實驗室,辦理追溯檢校:一、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
二、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三、取得我國認證機構核發CNS17025或ISO/IEC17025認證證書之實驗室,該認證機構應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
前項機關(構)或實驗室未能提供追溯檢校服務者,得向下列實驗室辦理追溯檢校:一、他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
二、取得他國認證機構核ISO/IEC17025認證證書之實驗室,該認證機構應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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