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劃一度量衡,確保量測之準確,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度量衡單位:指量測物理量之基準。二、度量衡器:指量測物理量之各種器具或裝置,而以數值及度量衡單位表…
- 第3條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度量衡事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
- 第4條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設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全國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研究實驗、建立、維持、保管、供應、校正及其他相關事宜。有…
- 第5條為確保交易公平、維護大眾安全健康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就供交易、證明、公務檢測、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
- 第6條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定量包裝商品之抽測,除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前項…
- 第8條度量衡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計量師辦理。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主管機關得委託…
- 第9條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測試報…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