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57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九章 附則 第57條 執行調查、檢查、稽查及抽測事務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