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53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5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