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41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度量衡業管理 第41條 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該業者限期繳回許可執照;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一、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因業務之行為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二、違反本法規定,經通知限期停止或改正其行為,而不停止或改正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