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38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度量衡業管理 第38條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者,應備置度量衡標準器;其度量衡標準器應按時送相關機關(構)追溯檢校。前項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