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10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度量衡單位 第10條 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但主管機關得就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國際單位制之單位,分為基本單位及導出單位。前二項基本單位、導出單位、通用單位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